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零号行动”会议召开,部署开展特定种类设备及灶管阀质量、“食品”“保健品”等领域涉老涉诈问题隐患整治、食品安全和打击侵权假冒“百日攻坚”,从严执法、严肃打击,对问题线索“零忽视”,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零容忍”,通过办理一个案件、教育一批市场主体、规范一个行业。现公开曝光发布第五批“零号行动”典型案例:
2022年8月4日,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县经营者姜某的水产摊位上发现一盒黄色粉末。经核查,该黄色粉末是由柠檬黄和日落黄组成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当事人于2022年8月3日将待销售的6斤小黄鱼浸泡于溶解有“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水中,以达到让小黄鱼的颜色更黄更鲜亮的目的,上述小黄鱼已销售完毕。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柠檬黄、日落黄等食品添加剂不得用于水产品。而个别不法商贩会将冷冻过的小黄鱼用溶解有柠檬黄、日落黄的水浸泡着色,从而使小黄鱼颜色更加鲜亮,以达到诱导消费者购买的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本案的查处,严守食品安全红线,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022年7月15日,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店铺销售一款“软胶囊”,商品标题为“美澳健大豆磷脂软胶囊成人中老年降血脂”,突出宣称该商品“降血脂”。经查,涉案商品为保健食品,备案的保健功能为“辅助降血脂”。当事人的宣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查处该类案件,净化“保健”市场,切实保障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健食品市场秩序。
2022年7月26日,通州湾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某药店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放有氯雷他定片3盒,现场未能提供该药品相关进货票据。经查,上述3盒氯雷他定片系当事人2022年6月28日以消费者名义用现金从另一单体零售药店以零售价购进。当事人从没有药品批发资质的单位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通州湾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涉案药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药店作为药品经营企业,面对的是众多购买的人,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才能控制药品质量,保证药品安全有效。本案的查处,提高了药品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也对其他药品经营单位起到警示作用,有效规范了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近日,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市某卫生院采购使用的医用一次性使用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进行抽检。经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该产品有菌生长,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的总要求。该局将检验结果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剩余的库存75件医用一次性防护服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使用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物资保障是战胜疫情的基础,防疫物资保障更是其中的关键。本次抽检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为医疗机构、核酸采样等使用单位不可或缺的防疫物资。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防疫物资质量不过关等违反法律法规等问题,逐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处,筑牢疫情防控安全底线,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2022年8月2日,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区某食品经营部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待售的两款“黑人牙膏”(共53盒)和两款“云南白药”牙膏(共14盒),没办法提供进货查验手续。后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牙膏均为假冒侵权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假冒牙膏且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情形,同时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最新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将牙膏参照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来管理。本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打击假冒化妆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同时警醒广大化妆品经营者要提高学法守法意识,诚信经营。
2022年7月21日,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通州区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做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充装完成区的4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待充装区6只气瓶均已超过使用年数的限制,不符合《气瓶安全作业规程》(TSG 23-2021)的要求。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涉案气瓶予以查封,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燃气安全无小事,关乎千家万户,超期未检的气瓶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通过该案的查处,极大地净化了液化气充装领域的违法充装乱象,切实提高气瓶充装单位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2022年8月2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海门区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实施检查,现场发现有一段正在使用的长度为160.8米的天然气管道,当事人提供一份编号NT-DA-2018-10032的《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报告》,设计压力0.40MPa,输送介质:天然气,下次检验时间2021年11月14日。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作为输送燃气的压力管道,对于燃气使用安全有着重要作用。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发现问题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查封管道,并立案调查,彰显严格执法、保障安全的决心。同时通过本案也警醒相关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一定要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有效确保安全生产,保障生命财产的安全。
启东市某五金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具配件案
近日,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市某五金店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有待销售的20只带有可调节功能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以及未标注产品标准号、制造季度和年份、使用期限等内容的燃气具连接用橡胶软管。当事人销售可调节出口压力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不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 35844-2018的规定,销售燃气具连接用橡胶软管不符合《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办法》GB 29993-2013的规定。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的查处对其他燃气具及配件经营户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醒消费者:应选购产品质量安全可靠的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如购买到质量不合格产品,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近日,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案件线索:经检验,该区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复合肥料总养分、总氮、钾项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肥料18000kg,已销售450kg,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移交至肥料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局。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生产销售假劣化肥,不仅给农民造成财产损失,更严重威胁粮食安全。通过本案的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切实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并将始终保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的高压态势,为农业生产和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
近日,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顾某承接的该县某中学教学楼新建工程工地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购进的外包装及内部印有“SSWW”字样的“小便器”19个、“洗手盆”20个、“立柱”4个、“坐便器”1个。经佛山市浪鲸洁具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洁具并非该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经查,当事人在包工包料的承揽经营活动中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及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包工包料承揽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购买、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仅降低了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还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化知识产权领域案件查办力度,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为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营造公平竞争、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