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北城市监处罚〔2024〕27号

发布时间:2024-06-23 20:18:03   来源:小九直播回放完整版

  

桂北城市监处罚〔2024〕27号

  2023年11月11日,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北海市中山东131号前座的北海市海城区惠民五金店做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店内销售有桂江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型号:JYT-0.6)3个;大力士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型号:JYT-0.6)1个;格兰宝牌液化石油气中压减压阀(型号:305)1个,桂江牌减压阀(型号:GJ-889-1)1个。上述调压器、减压阀均未按《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18)的要求,调压器出口压力在产品出厂时已设置调试好,调压器出口压力应为不可调节。检查发现有珠江桥牌低压家用燃气管(规格:9mm)10米,上述燃气管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的要求。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调压器、减压阀及低压家用燃气管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北市监实强海〔2023〕22035号)及其《财物清单》。为进一步查明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购进上述调压器、减压阀、低压家用燃气管用于销售,购销详情如下:(1)桂江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型号:JYT-0.6)进货价10元/个,进货3个,销售价35元/个,产品未销售,货值金额105元;(2)大力士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型号:JYT-0.6)进货价7元/个,进货3个,销售价15元/个,已销售2个,货值金额45元,违法来得到的16元;(3)格兰宝牌液化石油气中压减压阀(型号:305)进货价13元/个,进货1个,销售价30元/个,产品未销售,货值金额30元;(4)桂江牌减压阀(型号:GJ-889-1)进货价8元/个,进货1个,销售价20元/个,产品未销售,货值金额20元;(5)珠江桥牌低压家用燃气管(规格9mm)进货价1元/米,进货20米,销售价5元/米,已销售10米,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来得到的40元。本案货值金额共计300元,违法来得到的共计56元。

  1.《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财物清单》各1份;

  本局于2024年2月28日调查终结,并于2024年3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城市监罚告〔2024〕2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调压器及减压阀的阀门(调节部件)为可调节转动状态,不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18)5.2.1.3款“调压器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改变调压器的设定状态。调压器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件应被封固。”的要求,上述燃气管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未在管体上标示有效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一定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一定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减压阀及低压家用燃气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且大部分已销售无法追回,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二十一、《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九条“从重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的,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3.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二十一、《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减压阀及低压家用燃气管:桂江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型号:JYT-0.6)3个,大力士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型号:JYT-0.6)1个,格兰宝牌液化石油气中压减压阀(型号:305)1个,桂江牌减压阀(型号:GJ-889-1)1个;珠江桥牌低压家用燃气管(规格9mm)10米;

  二、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4倍的罚款,罚款柒佰贰拾元(¥720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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