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局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器具及相关这类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和掌握生产销售环节质量安全状况,进一步压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着力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严厉打击和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假冒伪劣、“三无”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燃气器具及配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隐患,为群众生活和企业经营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重点整治以下产品及行为:1.生产销售无熄火保护设施的商用和家用燃气灶具;2.销售使用铝制波纹管作为排烟管或缺少相关配件的自然排气式(烟道式)燃气热水器。3.带有可调整出口压力的调压器(结构不合格);4.未经CCC认证或伪造冒用CCC标志和证书的家用燃气器具;5.假冒伪劣或存在其它质量安全风险隐患问题的燃气器具及配件;6.未经取得计量“型式批准”生产和销售的燃气泄漏报警器;7.未按规定经营销售燃气器具及相关这类的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家用燃气灶具是不是真的存在“三无”(未标注产品的名字、厂名、厂址)、无熄火保护设施的问题;是否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CCC标识(2020年10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如无CCC标识,须有生产许可QS标识);产品铭牌内容是否完整、合规。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是不是真的存在可调节输出压力大小旋钮结构的问题;标识内容是否完整、合规;9.燃气软管的标识内容是否完整、合规;10.销售者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主体资格,建立进货台账,留存了进货凭证并如实记录进货渠道、产品信息、供货商的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的名字、生产厂厂名、厂址、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等标识;1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产品标注的厂名、厂址是否真实,是不是真的存在销售伪造厂名、厂址产品的行为。
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社会宣传动员工作,宣传燃气器具及配件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目标任务、整治重点和工作要求,通过向生产企业和重点销售企业发放质量安全风险警示意见书或组织行政约谈等方式,引导督促本辖区内生产企业和重点销售企业组织自查自纠,主动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问题产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通过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知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等,教育引导消费者自觉购买和不再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主动排除安全风险隐患,防范安全风险。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燃气器具及相关这类的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情况,摸清底数。
各县区应将燃气灶具及配件质量安全作为日常重点监管事项,对辖区内全部燃气灶具及配件经营主体(特别是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的五金店、日杂店、建材市场、集市)持续开展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燃气器具及配件生产企业和市场销售相对集中的经营企业(简称“重点销售企业”,含大型商场超市),组织并且开展重点摸排和全方面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落实原料进厂把关、产品技术标准、产品出厂检验、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等情况;重点检查批发商业市场、大型商超、电子商务平台等重点销售企业是否销售未经CCC认证、假冒伪劣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市场主办单位或电子商务平台督促市场内或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等情况。对无需通过质量检验便能判定生产销售无熄火保护设施的灶具、结构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调压器,销售使用铝制波纹管作为排烟管的自然排气式(烟道式)燃气热水器,或销售排烟管中缺少室内直管、弯头、过墙管、排水三通、室外直管、防倒风排烟罩等配件的自然排气式燃气热水器,以及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依法调查处理。
市局组织对全市家用燃气灶具、商用燃气灶具、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燃气调压阀、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等生产、销售企业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实施前,各县区将拟需市局开展监督抽查的企业名单报市局备案。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各地排查摸底企业目录清单,做好辖区内产品的专项,扩大监督抽查覆盖面,进一步排查和化解质量安全风险。市局将制定各类燃气具产品监督抽查细则,各县区监督抽查可参照市局实施细则开展抽样、检验工作,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和技术咨询待市局确定承检机构后另行通知。
依据《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法规,依法严厉查处监督抽查不合格、生产销售无熄火保护设施燃气器具、调压器结构不合格、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烟道式燃气快速热水器、未经CCC认证或伪造冒用CCC标志,以及假冒伪劣、“三无”产品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质量上的问题的产品,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对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认真落实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程序,责令召回问题产品,督促做好问题整改,确保复查验收合格;存在严重质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要移送执法稽查部门进行立案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燃气具及相关这类的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产品质量监督科牵头,执法监督、网监、认证、计量、标准、特定种类设备等科室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督查指导。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集中人员力量开展整治工作。加强业务指导,紧盯重点隐患,确保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市局将适时对各地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做工作督查。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区局要明确专人负责汇总上报工作情况,8月1日前报送燃气器具及相关这类的产品专项整治部署情况和生产经营企业汇总统计表,12月25日前报送此项整治工作总结,发现安全风险隐患等重要情况及时上报。